安徽省霍邱縣人民檢察院
起 訴 書
霍邱檢一部刑訴〔2020〕431號
被告人謝某甲,男性,1971年**月**日出生,公民身份證號碼3424231971********,漢族,初中文化,安徽**建筑管理有限公司員工,戶籍地安徽省霍邱縣**鎮**社區**居民組**號,住安徽省霍邱縣**鎮**林場。謝某甲曾因犯聚眾斗毆罪于2011年10月20日被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;因毆打他人于2017年8月22日被霍邱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;因毆打他人于2018年11月1日被霍邱縣公安局岔路派出所治安罰款一百元。因涉嫌尋釁滋事罪,于2018年8月28日被霍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,9月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并由霍邱縣公安局執行逮捕。
本案由霍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,以被告人謝某甲涉嫌尋釁滋事罪,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。本院受理后,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,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,依法訊問了被告人,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、被害人的意見,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
2016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間,謝某甲因房屋產權及家庭瑣事等糾紛,多次對謝某乙、謝某丙等人實施毆打、辱罵,經公安機關批評制止或者行政處罰后,仍繼續實施前列行為,破壞社會秩序。
1.2016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,謝某甲酒后到位于霍邱縣**鎮**街的**棋牌室,與其前妻江某某爭吵,期間無故踢踹麻將機,致一臺麻將機損壞,后江某某賠償王某某200元。同年7 月17日中午,謝某甲到謝某乙家與父母一起吃飯,飯前,因謝某乙批評謝某甲不該砸壞他人麻將機,謝某甲將飯菜全部摔掉,并使用侮辱性言語在微信朋友圈對謝某乙進行威脅、辱罵。
2.2016年11月5日17時許,謝某甲到霍邱縣城關鎮苗圃謝某乙與父母住所,因未找到謝某乙,謝某甲當著其母親面,辱罵謝某乙、謝某丙,并揚言殺害謝某丙。后謝某甲到謝某丙家,用拳頭砸謝某丙大門,對其威脅辱罵,時間持續約一小時。
3.2017年2月1日9時許,謝某甲到霍邱縣城關鎮苗圃謝某乙與父母住所,從身后將正在給其母親喂飯的謝某乙辮子抓住,將謝某乙按在地上,對謝某乙進行毆打,致謝某乙面部、眼睛受傷,其父親謝某丁上前勸阻,被謝某甲踢倒在地。
4.2017年8 月17日,謝某甲從外地趕回霍邱縣城關鎮苗圃奔喪,當日凌晨,謝某乙在屋內收拾其母親遺物,因手機設置黑名單等家庭瑣事,謝某甲用拳毆打謝某乙,致其面部受傷暈倒在地。
5.2018年1月12日下午,謝某甲酒后到霍邱縣規劃局謝某乙工作單位,揚言讓謝某乙出丑。謝某甲不顧工作人員和他人勸阻,隨意進入規劃局正在舉行局黨組擴大會的會議室,大聲喧嚷,糾纏不愿離開,致會議中斷無法進行。
6.2018年8月25日,謝某乙、謝某丙在霍邱縣岔路鎮墓地給其母親上墳,謝某甲當眾對謝某丙、謝某乙進行辱罵、威脅,并往謝某乙臉上打了一巴掌,將謝某乙打倒在地。隨后還踢踹在旁邊拍照的殷某某,對殷某某進行辱罵,殷某某離開現場時,謝某甲撿起地上石塊,欲砸殷某某被他人勸阻。謝某乙因不堪多次被謝某甲威脅、辱罵、毆打,于2019年8月6日立下遺囑,并自備墓地。
7.2020年3月28日,霍邱縣林業發展中心工作人員通知謝某乙、謝某丙到霍邱縣城關鎮苗圃,協助工作人員清點樹木進行征地補償,謝某甲到現場威脅阻止,后被執勤民警制止。
1.受案登記表、立案決定書等書證;2.證人殷某某、劉某某等人的證言;3.被害人謝某乙、謝某丙等人的陳述;4.被告人謝某甲的供述和辯解;5.視聽資料、電子數據。
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,內容客觀真實,足以認定指控事實。被告人謝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,并自愿認罪認罰。
本院認為,被告人謝某甲隨意毆打他人,情節惡劣,辱罵、恐嚇他人,情節惡劣,其行為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(一)項、第(二)項的規定,犯罪事實清楚、證據確實、充分,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被告人謝某甲認罪認罰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十五條的規定,可以從寬處理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,提起公訴,請依法判處。
來源:12309中國檢查網